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教〔2017〕11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2008)》和《西南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学校建设发展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劳动智慧的结晶,各形成单位要按归档要求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使之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经营性部门为会计档案的形成和整理的立卷单位,档案馆为会计档案的组织协调和集中管理部门。
第五条 档案馆工作职责:
(一)牵头贯彻执行上级会计档案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三)对会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检查、接收和集中保管会计档案;
(五)提供会计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第六条 立卷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
(二)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和要求向档案馆移交会计档案。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八条 凡是对学校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会计档案材料均应归档。
第四章 整理规则与要求
第九条 立卷单位严格按照规则和流程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明确专人负责。
(一)做好平时材料的收集、积累,注意材料的完整、系统和准确。
(二)遵循会计核算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按照保持其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组卷原则,将应归档的档案材料收集 齐全、完整,根据各类材料的时间顺序、内容价值、数量,保管 期限分别整理组卷。
第十条 会计档案是学校重要的历史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原则上是原件。立卷单位要严格按照归档范围和整理规则,会计综合类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其余材料(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档案产生部门保管,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实行专库、专柜保管,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只对校内单位(部门)开放,须按照学校档案借阅流程查阅。校内各单位(部门)因工作原因外借会计档案时,须按照相关程序经过审批同意后,由档案馆负责提供。利用时应确保会计档案的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