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声像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02-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教〔201711号)《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2019》《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和《西南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声像档案,是指学校在政治、经济、教学、科学、技术、文化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音像为主要反映方式,以磁性、感光材料和数字化材料为载体,具有保存价值的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磁盘、影视胶片、缩微胶片、光盘等专门声像载体、数字化载体及其相配套的文字材料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学校建设发展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劳动智慧的结晶,各形成单位要按归档要求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使之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

 学校对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为声像档案形成和整理的立卷单位,档案馆为声像档案的组织协调和集中管理部门。

 档案馆工作职责

(一)牵头贯彻执行上级声像档案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对声像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检查、接收和集中安全保管声像档案

)提供声像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立卷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声像档案;

)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和要求向档案馆移交声像档案。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学校主办或承办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二)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

(三)学校领导、著名人物和国际友人参加与学校、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

(四)学校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及其典型活动;

(五)学校历届领导班子成员;

(六)记录学校、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

(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八条 凡是反映学校重要活动和历史发展、对学校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声像材料均应归档。

第四章  整理规则与要求

第九条 各立卷单位严格按照规则与要求整理照片、音频、视频等声像档案材料,明确专人负责。因载体不同,具体分为照片档案整理要求和音频、视频档案整理要求。

(一)照片档案整理要求:

1.照片挑选

归档的数码照片应是用数字成像设备直接拍摄形成的原始图像文件,不能对数码照片的内容和 EXIF信息进行修改和处理 。

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数码照片,应选择其中部分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数码照片归档,所选数码照片应能反映该项活动的全貌,且主题鲜明,影像清晰、完整。

归档的数码照片应为JPEG TIFFRAW 格式,推荐采用JPEG格式。原则上数码照片文件分辨率应在1280×960像素以上(采用三百万像素以上)

2.编目录入

归档的数码照片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归档,应填写相关著录信息,包括照片事由、时间、地点、人物、摄影者保管期限、文字说明、文件格式、开放状态等要素,能够概括揭示该照片所反映的主要信息

(二)音频、视频档案归档要求

1.音频、视频挑选

归档的音频、视频应是用摄录设备直接形成的原始录音录像文件,应客观、系统的反映主题内容,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

归档的音频、视频应经过简单编辑,转换成统一格式。音频文件一般采用MP3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2等通用格式。

2.编目录入

归档的音频、视频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归档,应填写相关著录信息,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录制者播放时保管期限、文字说明、文件格式、开放状态等要素,能够概括揭示该音频、视频所反映的主要信息

第十条 声像档案是学校重要的历史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各立卷单位严格按照归档范围和整理规则,声像档案产生后进行动态移交归档,最晚在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本年度所产生的声像档案材料,完成档案移交手续。

保管与利用

十一 声像档案实行专库、专柜保管,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

十二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受损的材料,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已经入库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涂改和编辑。

第十三条 声像档案原则上只对校内单位(部门)开放,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声像档案须按照学校档案借阅流程查阅。校内各单位(部门因工作原因外借声像档案时,须按照相关程序经过审批同意后,由档案馆负责提供。利用时应确保声像档案的信息安全

十四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十五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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